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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就高不就低原则在各地出台的文件中都有体现。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3、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4、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一、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二、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分析:因生育津贴是按照产假天数计发的,所以在计算过程中须先将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折算成日标准,然后再乘以天数。但生育津贴是以30天为标准计算日标准;而对于月工资而言,通常是以21.75天(计薪天数)为标准来计算日工资。
对于生育津贴差额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差额部分=(职工月工资-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即,职工月工资÷30×产假天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2、差额部分=职工月工资÷21.75×产假期间的计薪天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分析: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高的部分归企业。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法律分析:职工在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企业不再发放产假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企业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6、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7、(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8、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9、(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按高的那个发放。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贴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高的部分归企业。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1、生育津贴指国家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者因为生儿育女而离岗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补贴,有的国家又叫现金补助。
2、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有两种:对于开展了生育补贴的地区,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标准支付,假期不少于98天。
3、而没有开展生育津贴的地区由老公单位支付,劳动者产前工资和物价补贴,产假不少于98天,高龄产妇,难产产妇实行适当延长产假假期。
综上所述,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按高的那个发放。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